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危险驾驶罪已成为"第一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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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守护百姓“车轮上的安全”,市中级法院特别选取了辖区法院办理的十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深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出行理念,防范危险驾驶带来的巨大风险。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00时15分,被告人钟某志饮酒后驾驶其停放在大余县县城钨都公馆停车场的轻型普通货车欲离开,倒车时与刘某宁停放在该停车场停车位上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钟某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0mg/100ml。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钟某志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志积极赔偿了刘某宁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林中午喝酒后睡到下午4时,当晚11时40分从东莞出发回安徽老家,凌晨 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林驾驶车辆途经大广高速公路龙南市境内时,碰撞到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及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林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林赔偿了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康区龙岭镇工业园西区二路灯饰城路段时,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他人报警,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mg/100ml。
裁判结果
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mg/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蔡某洪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会昌县富城乡前往麻州镇,行驶至麻州镇坳下村胡岭“Y”字型弯坡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倒地,发生单方事故。同时被告人曾某生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见蔡某洪摔倒后,亦操作不当倒地。经鉴定,事发时蔡某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1mg/100ml,曾某生血液中乙醇含量158.63mg/100ml。
裁判结果
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聪驾驶小型轿车在城中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口红绿灯路段时,周某聪在车内睡着,全南县特巡警队员巡逻时发现轿车异常,前去将周某聪叫醒,周某聪发现特巡警队员在车旁后,无意中踩下了油门,与前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37mg/100ml。
裁判结果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刑一庭编辑:刘钦校对:黄翥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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